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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家谈——访莘县财政局局长范树青

发布日期:2015-05-29  信息来源: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家谈

 

强化主体责任,推进财政党风廉政建设

 

——访莘县财政局局长范树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里的主体责任,就是指党委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主要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基层党委(党组)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日前,就如何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记者采访了莘县财政局局长范树青。

 

  者:范局长,请谈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你单位是怎样落实的?

 

    范树青: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强调要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振聋发聩、催人警醒,为各级党委领导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增添了动力。财政局党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与业务工作同考虑、同部署、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学习。专题组织学习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学习资料》,充分理解“两个责任”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廓清不正确的想法和观念,增强担当的自觉性。我每次召开财政工作会议必讲廉政问题,真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财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位党组成员也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牵头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亲自研究、亲自推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是明确责任。财政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主体,建立了领导机制。年初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负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三是完善制度,从严管理。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基础工作。我们陆续制定下发了专项资金管理、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抓完善、抓规范、抓落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约束人、激励人的现代管理理念,增强了干部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查找廉政风险点,充分体现每个岗位的不同特点,形成以人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是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进行多方位、常态化监督,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执行机关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情况、以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督促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工作规程履行好职责,执行好财经法规和政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启动“倒查问责”和“一案双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加强监督、形成威慑,保持执纪、监督、问责的常态化和零容忍。时刻绷紧为政清廉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财政反腐倡廉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识不高,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尽到位,还存在一些盲区和灯下黑的现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财政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有什么打算?

 

   范树青:权利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能担当、会担当。在今后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责任压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研究制定本科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具体措施,保证主体责任落实不虚不空。

 

二是加强源头反腐。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创新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等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落实约谈制度。规范约谈制度和谈话程序要求,落实谈话记录、备案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2次约谈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或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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