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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莘县县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03  信息来源:县委巡察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工作制度,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实现巡察工作上下联动。

  县委巡察工作在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主动对接市委巡察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县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聚焦问题、注重整改,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全县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县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县委巡察组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县纪委机关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县委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从纪检监察、组织系统及其他部门优秀干部中选配或选调。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起草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察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建立健全符合巡察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

  (一)县委工作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部门(单位)、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之外县委管理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站所(党组织负责人);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是:

  县委巡察工作应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大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巡察组对被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机动灵活、务实高效开展。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 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被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被巡察对象,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可以同类同步安排,一次巡察多个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十六条 每轮巡察开始前,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计划,制定本轮巡察工作方案;统一发布巡察公告,将巡察范围、重点内容、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的时间安排、巡察内容、工作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被巡察对象。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县委巡察办协调县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县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县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学校、医院巡察时,县国资、教育、卫计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县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站所(党组织负责人)和重点村(社区)巡察时,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站所(党组织负责人)和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县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县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县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对被巡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对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站所(党组织负责人)和重点村(社区)巡察时,县委巡察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察站所和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党委通报巡察任务。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巡察工作动员会。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部分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专题工作汇报;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和网上举报;

  (五)抽查核实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等情况;抽查县直部门(单位)重要事项有关报备情况;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召开座谈会;

  (九)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业务关联单位进行座谈走访、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县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县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县委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察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县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县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察工作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县委同意后,县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县委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察站所和重点村(社区)反馈巡察情况前,县委巡察组应当将有关巡察情况通报其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站所(党组织负责人)和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工作情况反馈会议。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于20日内将整改方案和台账书面报送县委巡察办;于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并对上报的整改报告签字背书。

  对站所和重点村(社区)巡察时,其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应当加强对站所和重点村(社区)整改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五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委“五人小组”或者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管理制度。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八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2个月内书面反馈县委巡察办;2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县委巡察办。

  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巡察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县委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察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贯彻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市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县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察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党员有义务向县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2日县委印发的《莘县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莘发〔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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